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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有关质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落实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有关质检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13日 国质检监[2004]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明确规定了质检部门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职责。现就质检部门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粮食标准化体系。加强原粮、成品粮以及陈化粮判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原粮及成品粮的标准体系;加强原粮及成品粮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在粮食收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严格市场准入。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存、运输、包装、生产人员等10个方面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通过抽查、检查和年审等方式加强对获得许可准入产品及企业的监管,确保获证产品质量持续合格;加大对无证生产企业查处力度。
  三、做好陈化粮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的陈化粮判定标准,会同粮食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实施陈化粮扦样、检验、鉴定工作,严禁陈化变质、不符合质量安全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四、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做好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和实验室认可工作,会同粮食管理部门确定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对粮食销售实施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加强粮食产品质量监督。对成品粮质量安全实施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突出重点,加大对小企业和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以及涉及健康安全的强制性指标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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