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3年10月14日)
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四川、宁夏、云南等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
草原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确保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加快我国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知,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是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不仅可以帮助农牧民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遏制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业基本生产条件,而且可以促进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原的自身恢复,增加草原植被,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它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我国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对于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区和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省区要把退牧还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有分管领导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研究解决退牧还草工程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监督检查。要将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地、盟)、县(旗)、乡(镇、苏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考核,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工程项目
各省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退牧还草工程计划和农业部审核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方案,把目标、任务分解到乡、村和农牧户,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利用GPS地理定位方法对每个项目点登记四至经纬,并纳入数据库,实施卫星遥感监控,确保项目落到实处。请各省区务必在11月15日前将落实到户的实施方案按建档形式(图表齐全)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要加强对项目区的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要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效益评价工作,并加强管护,保证建一片,成一片,巩固一片。要加强与同级粮食部门的协调,向其提供退牧还草任务分配情况和验收报告,以便粮食部门提前组织退牧还草补助饲料粮源,并及时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