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实施平行跑道独立仪表进近时,管制员应当对其实施持续的雷达监控,直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终止雷达监控:
(一)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了目视间隔,且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按照《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的程序,保证雷达管制员能够随时掌握使用目视间隔的情况;
(二)航空器已经着陆;
(三)航空器复飞至距离跑道起飞末端外至少2千米并且与其他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安全间隔。
通常情况下,管制员无须通知航空器雷达监控已经终止。
第三十八条 出现风切变、颠簸、下降气流、侧风以及雷暴等恶劣天气,可能会加大航空器偏离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程度时,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严密监视影响最后进近航段的天气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平行跑道实施方案中的有关程序,及时中止平行跑道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第三节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
第三十九条 实施相关平行仪表进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两条跑道中心线的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使用雷达引导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
(三)配备适当的监视雷达设备,其方位精度不得小于0.3度,更新周期不得大于5秒;
(四)两条跑道上都在进行仪表着陆系统进近;
(五)管制员已经告知航空器两条跑道都可以实施进近,或者航空器通过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已经收到此项情报;
(六)一条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与相邻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的扩散角不小于30度;
(七)进近管制员具备超控塔台管制员无线电通话的能力。
第四十条 在引导航空器切入平行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管制员应当为航空器提供不小于300米的垂直间隔或者6千米的雷达间隔。
第四十一条 已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个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不小于6千米。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尾流间隔;
(二)在两条相邻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同时进近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不小于4千米。
第四节 独立平行离场
第四十二条 实施平行跑道独立平行离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