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应当为向不同跑道进近的航空器提供不小于300米的垂直间隔或者6千米的雷达间隔,直到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为止:
(一)在已建立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向台飞行;
(二)在正常运行区内飞行。
管制员引导航空器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进近时,应当使用“高边”和“低边”进行引导,以保证航空器在建立各自的航向道之前具有符合规定的垂直间隔。为了保证引导“高边”和“低边”航空器在建立各自的航向道之前有300米的高度差,应当引导“低边”航空器在距下滑道切入点较远的距离建立航向道。在距离跑道入口至少18千米之前,“高边”航空器的高度应当比“低边”航空器的高度高300米。
第三十条 管制员应当为在同一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提供不小于6千米的雷达间隔。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尾流间隔要求。
第三十一条 当两架航空器都已经建立在不同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并且没有进入非侵入区,则可以认为两架航空器之间具备安全的间隔。
第三十二条 管制员指示航空器以一定的航向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应当证实航空器应该使用的跑道,并且应当将下列信息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一)航空器相对于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某定位点的位置;
(二)航空器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之前应当保持的高度;
(三)发布航空器在其应该使用的跑道上作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许可。
第三十三条 不论天气条件如何,管制员都应当通过雷达对所。有进近的航空器进行有效监控,并且应当发布必要的管制指令和情报,以保证航空器不进入非侵入区,同时保证航空器之间存在安全间隔。
第三十四条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负责将航空器保持在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
第三十五条 管制员发现航空器在转弯时切过了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或者航空器将进入非侵入区时,应当指挥航空器立即回到正确的航迹上来。
第三十六条 发现航空器正在进入非侵入区时,负责监视相邻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活动的雷达管制员应当指挥在其监视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受影响的航空器立即爬升和转弯到指定的高度和航向,以避开偏航的航空器。
在障碍物评估时使用了平行进近障碍物评估面(PAOAS)标准的情形下,当航空器相对于跑道入口标高的垂直距离小于120米时,管制员不得向航空器发布航向指令;当航空器相对于跑道入口标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0米时,管制员可以发布航向指令,但指定的航向与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夹角不得大于4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