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
第十七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采用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运行的,应当在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划设一个非侵入区,并且应当为每一条跑道划设一个正常运行区,以确定独立平行仪表进近航空器的正常运行空域。
非侵入区,是指位于两条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特定的空域。在进行平行跑道同时进近的过程中,当一架航空器进入该空域时,管制员应当指挥另一架受影响的正常飞行的航空器避让。
正常运行区,是指从仪表着陆系统(IL)航向道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指定范围内的空域。
第十八条 划设非侵入区应当考虑探测区、延时或者反应时间、修正区、侧向轨迹间隔等方面的因素。
非侵入区的长度应当从平行跑道最近的跑道入口处开始,沿进近反方向延伸至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平行进近的两架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开始小于300米的一点为止;非侵入区的宽度应当为两条平行跑道正常运行区之间区域的宽度,并且不得小于610米。
第十九条 划设正常运行区时,应当使得航空器超出正常运行区范围的可能性最小,以减少偏航告警频率,减轻管制员的工作负荷。
第二十条 正常运行区的长度应当从跑道入口处开始,沿进近反方向延伸至航空器加入跑道中心线延长线的一点为止。确定正常运行区的宽度时,应当考虑所使用的导航系统的精度以及航空器保持航迹的精度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所要求的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的划设方法,在本规定附件二《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的划设方法》中规定。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可以根据空中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选择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某一种运行模式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分别为每条跑道指定一名塔台管制员负责该条跑道的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时,管制员应当按照《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规定,为航空器配备尾流间隔。
第二十五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具备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仪表着陆系统进近所需的机载电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