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不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
第九条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
第十条 独立平行离场模式,是指离场航空器在平行跑道上沿相同方向同时起飞的运行模式。
但是,当两条平行跑道的间距小于760米,航空器可能受尾流影响时,平行跑道离场航空器的放行间隔应当按照为一条跑道规定的放行间隔执行。
第十一条 隔离平行运行模式,是指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运行,其中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只用于进近。
第十二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第七条所述的四种运行模式的不同组合,也可以分为半混合运行和混合运行。
半混合运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条跑道只用于进近,另一条跑道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或者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用于进近,或者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离场;
(二)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进近,或者按照独立平行离场模式用于离场。
混合运行是指两条平行跑道可以同时用于进近和离场。
第二节 跑道间距条件
第十三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103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
第十四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91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
第十五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隔离平行运行的模式运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后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可以减少30米,但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一《附图》图一中规定;
(二)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前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应当增加3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一《附图》图二中规定。
第十六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离场的模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