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
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完善带薪学习制度”和“积极开展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要求,现就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意义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是以公共管理学科及其它相关学科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按照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为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公共管理专门人才。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知识结构,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二、认真做好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
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地方由所在地方人事厅(局)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务员报考公共管理硕士,须经本单位同意,由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核,并在《×××年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盖章后,方可报名。国务院各部门公务员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有关院校报名。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报考公共管理硕士,可按上述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名推荐工作,加大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宣传力度,要把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积极动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报考。在资格审查时,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同时积极为报考者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