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关于加强建筑
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3年11月21日)
建筑防水工程是房屋建筑中的一项功能质量保证工程。近年来,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及其组成部门的指导下,建筑防水材料行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均有较大发展,建筑防水材料的品种和产量基本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但也存在企业生产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产品质量差、市场竞争无序、防水工程耐用年限短和渗漏隐患多等问题。为了实现《国家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建筑防水材料发展目标,保证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提高防水技术整体水平
各地应贯彻《国家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建筑防水材料发展目标和技术路线,大力发展弹性体(SBS)、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积极推广高分子防水卷材,努力发展环保型防水涂料,研究开发高档建筑密封材料、地下工程防水材料、城市桥梁工程防水材料、垃圾填埋场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用防水材料;限制发展和使用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和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淘汰焦油类防水材料和用高碱玻纤制成的复合胎基材料。增加中高档防水材料的市场占有率,实现防水材料产品系列化、配套化和应用技术系统化,提高我国建筑防水技术的整体水平。
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规范防水工程应用技术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要求,制定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措施,限制并规范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和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产品的生产与应用。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禁止使用高碱玻纤复合胎基,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禁止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不得应用于屋面防水等级Ⅰ、Ⅱ级建筑,用于屋面防水等级为Ⅲ、Ⅳ级建筑时,必须三层叠加构成一道防水层;凡设计选用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膜(片)的厚度必须达到0.5毫米以上,并应满足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