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年2月2日 法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事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事局:
现将《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
第六条 个人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奖励的比例
第七条 集体嘉奖为同类单位总数的10%~15%,三等功为5%,二等功为2%,一等功为1.5%以内;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商人事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