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公路交通畅通
(一)在治超工作中,一旦出现车辆排队等待检测超过一定长度,或者一定数量的情形,要减少检测范围。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对放行的具体情况和决定权限,由各省级治超领导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于经常出现交通堵塞或车辆排队等待检测的站点,各地要及时增加检测设备,加快检测速度。必要时应对原有公路加宽改造,加设辅道,扩大停车场所面积,保证交通畅通。
(三)各检测站要及时掌握公路交通堵塞的信息,一旦堵塞,交警、路政人员要采取措施,及时疏导。
四、加快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一)对于发展改革委已经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公布需更改车辆牌号、主动登门服务等多种有效措施,加快车辆吨位的恢复和更正工作。
(二)自200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正表》申请恢复吨位的车辆,除免费更正核定载质量、换发车辆行驶证、并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纳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之外,更正后吨位变大的车辆,各地交通部门仍要按恢复前的标准收取公路养路费等规费;更正后吨位变小的车辆,要按更正后的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规费。
(三)自2004年9月10日起,凡生产企业未提出更正参数,而载货汽车车主和运输业户要求恢复吨位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责令企业更正产品质量参数,并将企业所涉及车型从《公告》中撤销,同时按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对于企业不按上述要求更正产品质量参数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比照同类车型提出更正的质量参数。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正表》的有效日期截止为2005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公告》和“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情况,加强对汽车生产厂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四)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汽车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新定型车辆符合国标要求,严禁新车“大吨小标”。自2005年4月1日起,《公告》内的汽车产品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凡不符合国标的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上牌手续,由汽车生产企业收回,自行处理。
(五)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公安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把《更正表》作为调整更正《公告》质量参数的依据,配合《公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