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5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陕西、广东、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2004〕123号),申请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中国民生银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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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 位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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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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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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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威海路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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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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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B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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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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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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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市庆春路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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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 │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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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新重庆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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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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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 │福州市湖东路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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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 │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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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太原市五一路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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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石家庄市西大街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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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支行 │汕头市华山南路滨海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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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 │宁波市中山西路166-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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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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