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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东丰县拟调整食品监管职能意见的报告》(吉卫党组发[200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41号)的规定,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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