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
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7月30日 汇发[2004]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方便进口单位经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实行自动核销是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操作环节的一项重要改进措施,旨在方便企业,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内机构与外汇指定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与培训,并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切实履行货到汇款业务的真实性审核义务,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单证审核与信息传送工作。
三、《规定》于2004年9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总局将对现行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请各分局注意在总局的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相关的升级软件,具体升级时间另行通知。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辖内机构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
《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
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方便进口单位经营,强化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提高外汇局监管效率,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以下简称“自动核销”),是指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履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到货报审义务,外汇局通过事后审核自动完成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