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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公告2004年5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审批项目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04年5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审批项目公告如下:
  一、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设定,共实施下列8项行政许可:
  1.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批;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3.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4.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
  5.经营组织我国公民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6.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
  7.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8.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共2项:
  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2.旅游发展规划审批。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设定,共实施下列4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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