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公告
(2004年5号)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审批项目公告如下:
一、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设定,共实施下列8项行政许可:
1.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批;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3.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4.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
5.经营组织我国公民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6.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
7.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8.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共2项:
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2.旅游发展规划审批。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设定,共实施下列4项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