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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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