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2月4日 建标[2004]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
标准化法》、《
建筑法》、《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