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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 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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