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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1号)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四年八月十五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 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 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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