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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5号)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 徐光春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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