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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6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

                            局长 徐光春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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