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暂行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十)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盖章,承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业内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进行评审,独立发表个人评审意见、独立表决。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审慎负责地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书,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委员的询问,对本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及实施情况、本办法公布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清理规范情况、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内容进行陈述。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由协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布。协会应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
第四章 持续要求
第十八条 试点证券公司应持续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求;出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协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协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试点证券公司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预警与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及有关财务指标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试点证券公司应建立证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十一条 试点证券公司必须在协会网站上公开披露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公告;鼓励其比照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