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时,对本办法公布以前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规范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第八条第(一)项指标可调整为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八亿元。
第十条 申请试点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一亿元;
(二)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五)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指标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且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说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出具的审计意见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七)本办法公布以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说明、清理规范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
(八)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最近一年或半年会计报表,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