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能够做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封闭运行、资金划转与复核分离、核算体系完备、管理权限集中、监控体系有效、系统强制留痕、便利外部查询,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并且严格执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内未在任何时点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五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如实报告本办法公布以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说明其合规性与风险状况。对存在风险的或不合规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进行清理。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确保本办法公布以后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严格按照《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相关要求进行规范运作,不占用客户托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不占用客户回购融入的资金,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帐外业务等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申请试点的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下同)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十二亿元;
(二)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五)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指标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