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有关条文进行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6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改后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申报材料的格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从事相关创新
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2004]326号)
各会员证券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1、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2、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申报材料的格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2004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与持续评价。
第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和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具体创新方案经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