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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标准和政策界限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标准和政策界限
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函
(2004年2月18日 国土资电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上半年完成现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任务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决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对现有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重要性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加大了对现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力度,撤销和整合了一批违规设立的开发区,基本刹住了开发区大量圈占土地的势头。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撤销的开发区仅是空有其名、缺乏建设条件和建设项目的开发区;有的地方以整合的名义将原有开发区简单地加以合并,表面看数量少了,实际上规模没有减,实质内容也没有变;还有的地方对开发区清理整顿不积极、不主动,等待观望,有的甚至仍在继续大量圈占土地。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大量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认真解决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问题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时间和力量,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切实做到减少数量、压缩规模、提高质量。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任务的完成
  现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要求,从严进行。除按规定全部撤销县级及以下现有各类开发区外,其余现有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开发区擅自扩大规模的,均应按撤销、整合、核减的要求进行整改。开发区的整改应考虑已建成使用面积占总规划面积比例、累计投资总额、累计税收总额等因素,全面分析、分类排队。根据规定的标准和政策界限,该撤销的开发区必须予以撤销;该核减面积的必须予以核减;符合整合条件的,要按照减少数量、缩小规模、合并功能、调整布局的要求,提出整合方案;对擅自扩建又确有扩建需要的,要充分说明理由。不得以整合的名义,简单地将开发区加以合并;不得借整合名义,表面减少开发区数量而实际没有减少甚至扩大开发区的规模;不得以整合名义将省级及以下开发区归并到国家级;不得将已撤销的县级及以下开发区并入其他开发区。对县级及以下开发区、经整改不再保留的开发区以及对擅自扩建应核减面积的开发区,无论是哪一级政府或部门批准的,均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文予以撤销和核减规划面积,与已由省级以下政府或部门行文撤销和核减面积的开发区一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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