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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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