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5月31日 财综[2004]3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航空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航线(包括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建立民航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使用国家航线资源从事商业性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基金。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通用航空业务免予缴纳民航基金。
第四条 民航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民航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航线类别、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别确定。
第六条 为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和支线航空运输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航线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范围内的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