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为其监理工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未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不得承接监理业务。
12.《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2年7月26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提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参加公众责任保险。
13.《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第七条 已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检验时,车辆所有者须交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和停车泊位证明。
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
1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宾馆、酒店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15.《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鼓励自走式农机和4.5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农机安全合作互助组织,保障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理。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必须对其所有或所经营的船舶的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七)办理机动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包括碰撞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17.《
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