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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
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24日 保监厅发[2004]5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

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

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


  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
  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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