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 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 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 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四章 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