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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 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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