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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 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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