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是否保障,外租赁项目监管是否严格,新上项目安全评估是否实施,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教育是否坚持,定期安全检查的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生产现场事故隐患的处理和整改情况,主要检查生产现场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有效,电器线路、开关架设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通道及安全门是否畅通,必备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生产操作人员是否熟记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应当对本地区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对本地区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部署、组织对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者抽查。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重大工伤死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重大险情,按事故和险情级别、报告时效、程序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劳动教养场所发生工伤死亡事故、重伤2人以上工伤事故或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应当立即向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劳动教养场所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厅、局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劳动教养场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采用月报方式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和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以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