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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使用、运输、储存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防燃防爆的具体措施。
  办理前款规定事宜,应当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当设立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当依据财务制度设立专门科目,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当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则佩戴、使用。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九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防火部位及其他因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部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监测预警、信息的收集、报告和通报制度;处置技术和监测机构;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置的责任制,人员撤离,突发事件的预防以及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预备、专业救援队伍的组成和演练;事后评估以及由非常态转入常态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有效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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