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4年专利
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的规定,我局即将开展2004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年检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应当于200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2004年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如期将年检结果上报我局。
为了做好年检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制定本辖区2004年度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办事程序。
二、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
专利代理条例》和《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年检的主要目的。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核实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作出年检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一并报我局。
三、我局将分批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在因特网上发布,其具体步骤为:
(一)对2004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我局于2004年11月30日之前予以发布。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结果报我局。我局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向社会发布其中通过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以及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单。
除上述两次公告之外,我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论向社会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