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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
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4]25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保辐管字〔2004〕38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24-1998)执行,330kV、220kV和110kV输电线路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可以参考该标准(HJ/T24-199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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