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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5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
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3日 汇综发[2004]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湖北、浙江(省、直辖市)分局,青岛、宁波市分局:
  根据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安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获准筹备结售汇业务、并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联社,可向你分局申请正式开办结售汇业务。对已获准筹备结售汇业务、但尚未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联社,待获准开办外汇业务后,方可申请正式开办结售汇业务。
  二、你分局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组织相关支局对提出申请的农村信用联社的结售汇业务筹备情况,逐一进行严格验收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总局批准。要做到合格一家,上报一家,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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