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0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99号)
自2004年5月8日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工作开展以来,某些境内外公司擅自以“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或授权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咨询机构或注册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咨询和代理注册业务,从中收取高额咨询和代表费用,给相关企业带来经济负担,严重干扰了我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的监管工作。
在此,我局声明:国家质检总局从未指定和授权任何单位从事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的咨询和代理业务。我局对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不收取任何注册和现场考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