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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主产区粮食企业要改进服务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掌握商品粮源。主销区粮食企业要积极从产区采购粮食,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立粮食购销关系和互信机制,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
  (十五)创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方式。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点和地域优势,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工商联手,优势互补,主动融入粮食产业化经营,努力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单一经营方式。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实行公司加农户、公司加优质粮油生产基地等新型经营方式。城镇粮食连锁经营企业要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成为龙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连接点,形成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市场销售网络,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六)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创立品牌,开展粮食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等方式形成集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要以市场适销为标准,推广优质粮油品种,发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积极探索在粮食购销、加工和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机制,提高粮油生产订单履约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粮食加工和转化增值。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十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多渠道筹集企业经营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逐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在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贷款的资信等级。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增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向当地的商业银行贷款。
  (十八)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也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通过其他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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