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交通方便地区和粮食消费集中的大中城市,国家以国有独资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库,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地方也可以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企业,作为地方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这部分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鼓励军粮供应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行重组,提高军粮供应能力。
(九)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每个县市可以组建一个或几个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撤并或出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在大中城市,采取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经营企业,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成品粮食供应需要。积极发展现代粮食物流,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
(十一)在全国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提高在国际、国内粮食市场上的影响力,发挥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十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四、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开展粮食购销和产业化经营
(十三)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在与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中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