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二、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帐。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帐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五)分步处理“老库存”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符合储备标准的要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排,分步分批销售。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补贴。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分粮食主产区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年归还。
  (六)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种非主业和闲置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可以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面的支出。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结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