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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林资发[2004]138号 2004年8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查目的与任务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 核查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
  (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条 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各省按照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前申报的,并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初审合格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 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公益林各类申报面积的认定,区划界定工作质量的评价,重点公益林主要现状因子的核查与调查以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核查组织
  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组织局直属四个调查规划设计院完成。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生态区位认定标准
  依据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生态区位认定标准划分为7款29项。详见附表三。
  第七条 核实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通过小班核查,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和要求的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面积不予认可,其核实面积为0:
  (一)区划界定承担单位资质达不到乙级以上;
  (二)无法提供生态区位图和小班调查资料(包括小班卡片与相应的小班区划图);
  (三)不符合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亦即区划范围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第八条 核实率
  核实率指核实面积与申报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 合格面积
  合格面积是指核实面积中符合区划质量规定要求的面积,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班核实面积:
  (一)工程区、地类、权属、林种等均界定正确;
  (二)小班四至界线与实地基本一致且面积误差在±10%以内。
  第十条 合格率
  合格率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
  第十一条 工程区
  工程区分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两类。
  第十二条 地类
  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同时将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
  第十三条 权属
  (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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