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的通知
(建办质[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
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23号),提出了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自此,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政府质量监督制度20年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两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施20周年之际,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活动。
现将《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评选要求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附件: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评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直接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重视对村镇工程质量监管的指导和服务;技术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按照《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监督工作计划,认真实施不良记录公示等制度,办事程序公开,档案管理规范,及时掌握分析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3.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查处各类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成效突出,近三年来未出现行政诉讼败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