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十)泄露军官职务任免酝酿、讨论情况,或者泄露军官考核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一)插手干预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调整、晋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二)在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参与军官考核的人员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选人用人严重失误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四)故意向考核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五)采取伪造、更改档案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职级待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六)将不符合条件的士兵或者地方大学生选取为军官、文职干部,或者违反规定将地方人员特招为军官、文职干部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七)在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发生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八)其他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组织处理:
(一)干部部门工作人员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受到处分或者不适宜继续在干部部门工作的,调离工作岗位;
(二)本单位、本部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或者直属单位发生重大用人失察失误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领导予以免职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条 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应当受到处分,但能够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