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
(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印发 2004年07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军官职务任免纪律,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是指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任免军官职务及不执行组织任免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编制,违反军委、总部的有关政策规定,超配、高配军官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以少数人研究代替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党委常委成员到会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决定军官职务任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未得到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军官职务任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临时动议决定军官职务任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个人决定军官职务任免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军官职务任免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晋升军官职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七)单位或者部门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军官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在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或者以封官许愿等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