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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

  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
│ 海区 │GMDSS设 │ │
│   │  备  │ │
├───┼────┼─┤
│ A1 │兼职  │ │
│   │GMDSS限 │ │
│   │用操作员│ │
│   │1人 。 │ │
├───┼────┼─┤
│ A2 │专职  │ │
│   │GMDSS通 │ │
│   │用操作员│ │
│   │1人或  │ │
│   │兼职  │ │
│   │GMDSS  │ │
│   │通用操 │ │
│   │作员2  │ │
│   │人。  │ │
├───┼──┬─┴─┤
│A3和A4│双套│专职 │
│   │  │GMDSS │
│   │  │通用操│
│   │  │作员1 │
│   │  │人或兼│
│   │  │职  │
│   │  │GMDSS │
│   │  │通用操│
│   │  │作员2 │
│   │  │人。 │
│   ├──┼───┤
│   │单套│专职 │
│   │  │GMDSS │
│   │  │无线电│
│   │  │电子员│
│   │  │ 1人。│
└───┴──┴───┘

  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
  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
│   船舶   │1600总吨及以上或1500千瓦及以上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600总吨或441千瓦及以上至│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 │200总吨或147千瓦以下           │
│   等级   │                         │未满1500千瓦                │至未满441千瓦               │                     │
├────────┴─────────────────────────┴──────────────────────┴─────────────────────┴─────────────────────┤
│                                                 甲 板 部                                                 │
├───┬────┬─────────────────────────┬──────────────────────┬─────────────────────┬─────────────────────┤
│一般船│一般规定│船长1人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    │
│ 舶 │    │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水手2人                   │驾驶员1人                 │                     │
│   │    │水手3人                      │                      │水手1人                  │                     │
│   ├────┼─────────────────────────┼──────────────────────┼─────────────────────┼─────────────────────┤
│   │附加规定│(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和水手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
│   │    │各1人                       │                      │                     │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         │
│   │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驾驶员1人  │                      │                     │                     │
├───┼────┼─────────────────────────┼──────────────────────┼─────────────────────┼─────────────────────┤
│ 客 │一般规定│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JJ航段配船长1人、大副3人)│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JJ航段配船长1人、大副2│船长1人、驾驶员2人,           │驾驶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水手1 │
│   │    │水手3人                      │人)                     │水手1人                  │人                    │
│   │    │                         │水手2人                   │                     │                     │
│ 船 ├────┼─────────────────────────┼──────────────────────┼─────────────────────┼─────────────────────┤
│   │附加规定│(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和水手各│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同左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
│   │    │1人                        │                      │                     │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 1人)         │
│   │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驾驶员1人  │                      │                     │                     │
└───┴────┴─────────────────────────┴──────────────────────┴─────────────────────┴─────────────────────┘
┌─────────────────────────────────────────────────────────────────────────────────────────────┐
│                                             轮 机 部                                             │
├───┬────┬──────────────────┬───────────────┬─────────────────────┬───────────────────────────┤
│所有船│一般规定│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 │轮机长1人           │轮机长1人                 │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机工1人)           │
│ 舶 │    │机 工3人              │轮机员2人           │轮机员1人                 │                           │
│   │    │                  │机 工2人           │机 工1人                 │                           │
│   ├────┼──────────────────┼───────────────┼─────────────────────┼───────────────────────────┤
│   │附加规定│(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机工1 │                           │
│   │    │免轮机员和机工各1人         │的可减免轮机员和机工各1人   │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须增加轮机员1人(驾机合一的免)│
│   │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2)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1人│(2)驾机合一的可减免轮机员1人      │                           │
│   │    │轮机员1人              │、机工2人           │                     │                           │
│   │    │(3)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2人、机工│               │                     │                           │
│   │    │3人                 │               │                     │                           │
├───┴────┴──────────────────┴───────────────┴─────────────────────┴───────────────────────────┤
│                                             客 运 部                                             │
├────────┬────────────────────────────────────────────────────────────────────────────────────┤
│   客 船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 │
│        │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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