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仓库应保持与货主及承检机构随时联系,得知棉花到达仓库的具体时间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承检机构,并提前做好配合公证检验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入库棉花在卸车、码放过程中进行现场公证检验。
第九条 承检机构接到货物抵达的具体时间后,应提前到达现场,做好公证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故不能提前到达时,应说明理由,并应在货物抵达仓库的1小时内到仓库进行现场公证检验。
第十条 承检机构入库进行公证检验时,仓库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提供现场公证检验运作场地;(二)准备好计量检定合格的衡重器材和原棉杂质分析仪;(三)安排好能够满足现场公证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人员;(四)负责扦样棉包的回包整理工作;(五)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现场公证检验中发现有掺杂使假棉花的不再进行现场公证检验,应按《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案处理。
第十二条 交割棉衡重时,有条件的仓库可以整车过地磅或数包一起过磅,也可以逐包过磅。称量读数须与衡器精度一致。
第十三条 过地磅或数包一起过磅的,样品在称重后随机扦取,但应在毛重中扣除样品的重量;逐包过磅的,样品在称重前随机扦取。扦样数量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称重结束后发现包数与报验数量不符的,按实际包数出证。出现棉包漏检、重检的情况,可用该批包重平均值核加或核减的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现场公证检验中公定重量超出20.500吨,货主可扣减相应数量的棉包后,公定重量重新计算;公定重量小于19.500吨的棉花,货主可用相同产地、加工单位、类型、轧花方式、质量标识并且水、杂不超过规定的棉包补重后进行公证检验。用同一批号的棉包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交割单位的,以及经过补重达到交割单位要求的,应当由仓库或货主重新刷写批号,承检机构按照新的批号检验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