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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委托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办理部分海洋捕捞许可证等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委托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办理部分海洋捕捞许可证等问题的通知
(农渔发[2004]23号 2004年7月20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2004年7月1日,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订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并以第38号部令颁布实施。为做好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简化手续,方便渔民,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捕捞许可审批依法、正常进行,我部决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委托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下称各海区局)办理我部负责审批发放的部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其所属的各海区局办理: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二)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渔船;
  (三)大型港澳流动渔船;
  (四)帆式张网作业渔船。
  禁渔区、禁渔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海区和执行特殊任务等作业渔船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仍按规定报我部批准,各海区局凭我部批准件发放。
  二、启用“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专用章”。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局在办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海洋捕捞许可证时,须在我部授权的签发人签发后,分别加盖“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专用章(黄渤海区)”、“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专用章(东海区)”、“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专用章(南海区)”(印模见附件1)。专用章由我部统一制作下发,专门用于各海区局办理捕捞许可证,不得另作他用,由各海区局按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保管。
  三、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我部委托各海区局办理的有关海洋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报送所在海区局,由海区局代表我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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