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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检验等相关专家会诊、调查、分析
  一旦出现SARS和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卫生部有关方案开展防治工作
  (二)诊断、报告流程(略)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为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同时了解全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为制定卫生工作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对象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及住院的死亡病例。
  二、报告内容
  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件一)的格式和死因推断的有关规范,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
  (二)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三)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疗机构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象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三、报告单位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报告程序与时限
  (一)患者死亡后,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医疗机构指定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按照ICD-10要求统一进行死因编码;
  (三)医疗机构应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
  (四)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将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送交辖区内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当天完成网络直报。
  五、数据审核
  报告单位死因编码人员应对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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