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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
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
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监测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不明原因肺炎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为筛查可能的SARS病例和人禽流感病例及其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早期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从而防范SARS疫情的扩散蔓延和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疫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1.及时发现、控制SARS、人禽流感及其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疫情。
  2.了解不明原因肺炎报告病例数的动态变化。
  二、监测内容
  (一)监测医院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报告。
  (二)监测对象及病例定义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作出明确诊断的肺炎病例:
  (1)发热(≥38℃);
  (2)具有肺炎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抗生素规范治疗3-5天,病情无明显改善。
  2.SARS预警指标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SARS预警病例:
  (1)地市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SARS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两例或以上有可疑流行病学联系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重点人群发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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